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窺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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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AAB.窺淫
(1)如 ——
(a)任何人(上述人士)暗中 ——
(i)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或拍攝某名個人,而該名個人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
(ii)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
(iii)為了性目的而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或拍攝某名個人;
(b)在(a)(i)、(ii)或(iii)段所描述的情況下被觀察或拍攝的個人(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
(c)上述人士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上述人士觀察或拍攝,
上述人士即屬犯罪。
(2)任何人為了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能夠犯第(1)款所訂罪行,而 ——
(a)安裝或操作設備;或
(b)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或其部分,
即屬犯罪。
(3)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案列分享

脫罪案例

第一宗 2023-06 39歲男工程師2021年初在港鐵鑽石山站月台的電梯上,涉嫌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他早前否認1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控方唯一的目擊證人沒有於書面證供說明3個關鍵情節,只僅在庭上問及時才提出,令整件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打了折扣,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惟另向他強調其涉案行為相當大嫌疑,警惕他需要謹慎留意,與身穿短裙的女性貼近時避免該些動作,否則必定自招嫌疑。


被告陳智匡(39歲,工程師)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香港九龍港鐵鑽石山站由月台往大堂之E5自動扶手電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拍攝女子X的裙底相片。

林官裁決時指,即使接納女事主證供清晰可靠,但她均沒有親眼目擊,相關性有限,以及閉路電視片段和涉案電話亦沒有屬於干犯控罪的情況,沒有任何客觀證供下,故需要依賴控方第二位證人梁詠嫻,她是本案唯一目擊證人。

林官再提出,梁曾在庭上表達3個重點,分別為當時見到被告以食指及中指按下機身按鈕4至5下,螢幕亦閃了幾下、其螢幕顯示出拍攝裙腳位置、及在等待期間身處在斜後方望見涉案手機的「相片薄」內,存在與事主短裙顏色脗合的相片,可是法庭認為以機背鏡頭拍攝,同時正面鏡頭閃了幾下,有機會拍攝被告方向的自己,那麼到底被告使用前方抑或是後方的鏡頭,且若梁看見被告透過拍攝模式拍攝裙腳,必定是親眼目睹,並非書面口供演繹的「相信拍攝裙底照」,亦清楚了解其兩方面證供的分別相當大,不能單憑梁不知道需要在書面口供內詳細指出的因素。

林續指,梁在庭上表示等待警方期間,看見被告瀏覽10多張與事主短裙脗合的相片,這明顯是有價值的證供,為何在書面證供沒有提及,認為疑點存在,加上梁早前知悉書面口供可以補充或修改的情況,以及不止作出一份口供下,仍然沒有提及該些關鍵情節,令整件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打了折扣,因此未能滿意穩妥接納其證供。雖然接納另一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可推論出被告曾在案發後進行操作令電話重設,但單單重設並非是唯一可能性,反則亦有可能電話內有不想警方見到的相片,故認為控方沒有足夠基礎證明被告有影到裙底,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惟林官最後向被告指出,坦白來說其行為相當大嫌疑,若梁所述的情況在口供紙中出現,大機會接納其證供,遂警惕被告需要謹慎留意,與其他女性近距離接觸時避免該些動作,否則其行為必定自招嫌疑。

第二宗 2022-02 男警涉在超市內偷拍女子時,疑因手機發出「咔嚓」聲被發現,他被捕後稱覺得事主「著得件衫都幾靚」故「貪玩影吓佢」。他否認有違公德行等罪,案件今(12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曾宗堯指,事主腰臀難稱是不想讓人看到的部位,但也毋需異常角度才可拍到,認為被告立心不良,行為冒犯女性,惟涉案照片沒有拍到裙底,未能證明涉及不誠實元素,亦未至有違公德,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區文浩(47歲,警員),被控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及屬交替性質的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2月9日在馬鞍山新港城4期商場3樓3樓「Market Place by Jasons」內,為了性或不誠實的目的,且未有獲X同意,有意圖地從X衣服下方用手機拍其私密部位;他又被指同日同地作猥褻及令人憎惡,並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機拍X臀部和大腿。 被告以水平角度拍攝難稱拍裙底

曾官裁決時指,法例對「私密部位」定義包括生殖器官、臀部及胸部等,但被告拍攝的兩組照片中,沒有一張照片拍到X裙底春光。被告一直將手機垂直貼腰,以水平角度拍攝,期間沒有緊貼X,與她保持一定距離,難稱得是在拍裙底,充其量僅拍到小部份大腿。

被告距離能拍到腰及臀部以下

曾官續指,若要說被告明顯偷拍失敗的話,拍攝角度理應越來越低,但涉案第2組照片拍攝角度反而比第1組照片更高,控方指被告步步進逼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被告拍攝距離亦不可能拍到X腰及臀部以下,雖然其行為明顯冒犯他人,但沒有不誠實元素。

拍攝部份毋須異常角度

曾官認為,雖然X被拍到的腰臀難說是不想讓人看到的部位,但照片內容毋須異常角度才可拍到,被告為了一己私慾偷拍,立心不良。不過即使他的行為令人厭惡,也未至於有違公德,裁定兩項控罪脫。

曾官最後表示,希望被告知道其行為不只影響到自己,亦會影響到事主。辯方律師即指,對事主感到遺憾,被告希望向她深切道歉。

案件編號:STCC 1374/ 2022

第三宗 2021 50歲美籍教師涉於2021年分別在香港多處拍攝女子的裙底照片,原本被控8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控方早前申請撤回其中7項控罪。被告否認餘下的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受審。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李俊熙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稱事主及控方證人在辯認被告身份方面有問題、未能觀察到被告事發時是否曾拍照,也沒證據顯示在被告手機中搜出的照片是故意拍攝。

被告身份辯認上出問題

被告Jerry Leroy Thornton(50歲)報稱教師,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8月24日,在銅鑼灣港鐵站,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拍攝到女事主X的一部分裙子及腳部。

李官指,事主及揭發事件的男乘客在辯認被告身份方面有問題,當中事主指事發時只與被告相見約10分鐘,而事發至今已超過3年,故難以認出被告是否涉案外籍男子;男乘客在作供時本來說涉案外籍男子沒戴口罩,但在辯方盤問下又表示不肯定。李官說,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影片質素不理想,而且只拍攝到扶手電梯快到達終點時的情況,因此影片只能在被告被捕後,用作確認被告曾出現在電梯上。

無法證明被告故意拍攝

李官表示,事主及男乘客均沒看見涉案外籍男子是否曾按下手機的拍照鍵拍攝照片。李官指,在被告手機中搜出的照片不算是裙底照,而控方也未能證明照片是否故意拍攝,以及未能證明照片只集中於拍攝事主。李官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女事主X在審訊期間供稱,事發時她由銅鑼灣站月台乘扶手電梯上地面層期間使用手機,突然獲一名中國籍男乘客告知自己遭偷拍。中國籍男乘客與她一起捉住一名外籍男子的右手,並一起將他帶到地面層。該名外籍男子期間不斷說自己沒有拍X的裙底照片,3人因此爭吵。X之後將事件告訴港鐵職員,對方報警,被告被捕。

案件編號:ESCC1757/2024法庭記者:房伊媚

第四宗 前幼稚園男總監在家中廁所安裝隱蔽鏡頭,拍到一名年約4歲女童小便及露出私處的情況。他前年經審訊後被裁定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監3個月,但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昨以女童小便的影片不屬「兒童色情物品」的技術理由,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控罪。不過法官直言,他在家中廁所秘密安裝攝錄機,意圖昭然若揭,又指他只是嚴謹司法制度下的得益者,應當以此為誡,否則必有一天墮入法網。

本案上訴人馬祖堯,被控於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某日,在其位於柯士甸道西的住所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一段拍攝到一名年幼女童小便並露出私處的色情影片。


暴露私處但不涉性元素

他在去年12月於高院法官邱智立席前提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其代表大律師共提出8項上訴理據,但只有一項上訴理據獲法官接納,即指涉案片段並不構成法例上的「兒童色情物品」。對此法官表示,在《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定義下,「兒童色情物品」指對兒童作色情描劃的照片或影片等。而「色情描劃」就指將人描劃成正參與涉及性的行為,或在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中,對某人的生殖器官或女性胸部的描劃。本案涉案影片拍到女童小便,片段清楚顯示她的陰部。法官認為在斷定此片段是否「色情描劃」時,應採納的測試標準是,一個心智正常的普通人,在考慮了其內容和案件情況後,是否認為屬色情描劃。


法官認為,本案涉案片段雖暴露女童的生殖器官,但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涉及性的元素,暴露的情況並非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故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被視為「色情描劃」,因此未達致足以定罪的要求。就算上訴人在洗手間安裝隱藏鏡頭,必然是出於猥褻心態,但仍改變不了片段內容未符「兒童色情物品」的本質。由於定罪並不穩妥,因此須予撤銷,法庭亦毋須就刑期問題作處理。

案件編號:HCMA 270/2020



定罪案列


1 曾任廖寶珊紀念書院副校長的男教師涉半個月內逾10次用手機偷拍女子私密部位,被控一項窺淫罪及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他早前承認窺淫等7罪,其餘4罪不提證供起訴,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批評被告身為副校長、為人師表,貪圖快感屢次犯案,考慮到初犯遂網開一面,判他240小時社服令以取代短期監禁。

  1. 消防員涉於局內偷拍女消防隊長洗澡後抹身,女消防隊長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調查期間於被告家中搜出另外 7 段偷拍影片,內容為被告偷拍另一名女職員如廁情況。消防員被控 7 項窺淫及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名。被告承認所有控罪,周四(4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偷拍地點為消防局內,事主在這些地方對於窺淫的警覺性較低,另考慮到案件橫跨時間不短,但認為被告在消防隊內表現良好,案件後積極治療,相信繼續治療下重犯機會低。官考慮案情及求情因素後,判囚 22 周。

被捕後家中搜出如廁片段

案情指被告張國振(32歲,消防員) 2023 年 9 月 13 日於消防局內偷拍女消防隊長(下稱 X)沐浴後抹身,X 發現後報告上級,事件報警處理。X 認出被告的手機與偷拍她的手機相同。

警方調查時於被告家中發現另外 7 度偷拍短片,包括 X 沐浴後抹身片段及另一名女職員(下稱 Y)的如廁畫面。被告被控 7 項窺淫及 1 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名,控罪發生在 2021 年至 2023 年期間,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求情:積極接受精神科治療獄中考取的士牌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一直積極接受精神科治療,案件發生後失業,又與交往12年的初戀女友分手,上了寶貴的一課。又指消防署報告證明,被告若無今次事件很大機會可以升職,被告在還押期間亦考獲的士司機牌照,望服刑後以駕駛的士謀生。希望法庭考慮較短的監禁刑期及同期執行。

官信重犯機會低減刑 4 周

裁判官判刑時將兩位女事主情況分開處理,有關事主 X 的控罪共判處 12 周監禁,而牽涉事主 Y 的控罪則共判處 14 周監禁,共 26 周監禁刑期。但考慮到被告在消防隊內表現良好,案件後積極治療,相信繼續治療下重犯機會低,共扣減 4 周刑期,終於判處被告 22 周監禁。

官:事主在局內對窺淫警覺性較低

官指考慮案情及求情條件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被告報告正面,認罪是減刑的最大考量因素。惟犯案橫跨的時間不短,相信被告有一直留意事主去洗手間的情況,事主在消防局內對窺淫的警覺性,亦會較在公眾地方低。又指與女友分手及失業為犯案後預期內結果,不會因此扣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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