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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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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和襲擊罪行屬於刑事法律中的重要範疇,這些罪行涉及對他人身體的侵害,並會對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根據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Criminal Offences Ordinance)及《傷害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這些罪行有明確的定義和處罰,法律對加害者的處罰也非常嚴格。

傷人罪行
傷人罪行指的是故意或疏忽地對他人進行身體傷害,並根據傷害的程度和動機,分為不同種類的罪行。

1. 普通傷害(Common Assault)
普通傷害是指對他人進行輕微的暴力行為,通常並未造成重大傷害,但涉及非自願的身體接觸。例如,推搡、打耳光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7條,普通傷害屬於犯罪,最高可處以6個月監禁或罰款。

2. 蓄意傷害(Wounding or 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蓄意傷害是指故意對他人造成重大傷害,可能會對受害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持久損害,或導致死亡。此類行為可包括使用刀具、武器或任何其他物品進行攻擊。根據《傷害罪條例》第16條,蓄意傷害罪的刑罰為最高終身監禁。

3. 過失傷害(Unintentional Injury or Reckless Injury)
過失傷害是指在沒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情況下,由於疏忽或魯莽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例如,開車時疏忽大意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6條,過失傷害的刑罰可能包括監禁,具體刑期視案件情節而定。

襲擊罪行
襲擊是指以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對他人進行攻擊,並可分為多種類型,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刑罰的嚴重性有所不同。

1. 簡單襲擊(Simple Assault)
簡單襲擊指的是對他人進行輕微的暴力行為,例如推搡、打耳光等,通常不會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7條,簡單襲擊的刑罰可包括監禁最多6個月或罰款。

2. 襲擊致傷(Assault Causing Actual Bodily Harm)
這類襲擊會導致受害者出現實際的身體傷害,但傷勢並不致命。例如,打傷他人面部,導致出血或骨折等。根據《傷害罪條例》第20條,襲擊致傷罪行的刑罰最高可達5年監禁。

3. 重傷襲擊(Grievous Bodily Harm)
重傷襲擊是指對他人進行非常嚴重的攻擊,造成重大或持久的身體傷害。例如,使用刀具或武器襲擊他人,導致致命傷害。根據《傷害罪條例》第17條,重傷襲擊罪行的刑罰最高可達終身監禁。

4. 襲擊警察(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襲擊警察是指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警察進行暴力攻擊或威脅,這是一種特殊的襲擊罪行。根據《警察條例》第62條,襲擊警察罪的刑罰最高可達3年監禁,若受害者是高級警官,刑罰可進一步加重。

法例條文概述
香港的法律對傷人和襲擊罪行有明確規範,相關條文包括:

《刑事罪行條例》:該條例涵蓋了各種犯罪行為,包括普通傷害、簡單襲擊等。
《傷害罪條例》:該條例規定了蓄意傷害、重傷襲擊等較為嚴重的傷害罪行,並規定了對罪犯的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分享
以下是一些香港法院曾經處理過的典型傷人和襲擊案例:

案例 1:男子襲擊前妻導致重傷
一名男子因為家庭糾紛與前妻爭執,將其推倒並用腳踢打。受害者在襲擊中受重傷,造成骨折和內出血。法院判被告犯有襲擊致重傷罪,判處監禁4年。此案例顯示,當襲擊行為導致受害者實際的身體傷害時,刑罰將會較為嚴厲。

案例 2:酒後駕駛造成車禍致他人重傷
一名男子在酒後駕駛汽車,與他人發生車禍,導致對方受重傷。法院認定被告因為疏忽而導致過失傷害,判處3年監禁,並要求支付醫療費用。此案例強調了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並提醒公眾在駕駛時必須保持警覺,避免疏忽大意。

案例 3:襲擊警察案件
一名男子在酒吧與他人爭吵時,與警方發生衝突,並對一名警察進行推搡。被告被控襲擊警察罪,法院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這個案例突顯了襲擊警察的嚴重性,以及對執法人員的特殊保護。

傷人和襲擊罪行的法律後果
傷人和襲擊罪行的法律後果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節,包括是否造成嚴重傷害、是否故意行為以及犯罪的動機等。根據不同的罪行,刑罰可能包括監禁、罰款或社會服務令等,並可能會影響犯罪者的個人名譽和未來的生活。

總之,香港法律對於傷人和襲擊罪行有著清晰的規範,並對加害者施以嚴厲的刑罰,旨在保護公民的身體安全和生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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