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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知識】酒精影響成為脫罪原因【脫罪系列】【盜竊罪】【0001】

  • 作家相片: itcony
    itcony
  • 2024年8月29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香港一名前高級警員涉嫌趁一名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的iPhone,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於周四(9日)進行裁決。裁判官指出,被告在事發前亦需由他人攙扶,行為舉止似乎受到酒精影響。由於未能確定被告懷有不誠實的意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在審訊時,辯方指出本案可能僅為一場「誤會」。

報稱為警員的被告蘇志華(56歲),早前在庭上透露現已退休。他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4月8日,在尖沙咀加拿分道25號至31號與河內道交界附近,偷竊了一部屬於范浩的手提電話,價值港幣11099元;據悉,涉案手機型號為iPhone 14 Pro。

辯方在審訊時的結案陳詞中指出,智能電話具有防盜功能,被告並非偷偷拿走,而涉案電話對被告並無實質價值。辯方強調被告背景卓越,又快將獲得退休金,本案可能僅為一場「誤會」。辯方稱被告當時醉酒,閉路電視畫面顯示被告當時被一名女性友人「托住」,被告在拾起電話後半分鐘至一分鐘內已被截停,不能確定他當時是否欲前往警署報失。辯方又解釋被告可能因被冤枉才跪地求饒。


裁判官裁定把被告口頭招認剔除

裁判官葉啓亮今日裁決指出,當日截查被告的警員,對截查後的對話內容在不同階段有不一致之處,令法庭無法掌握事發經過。而就辯方指被告曾多次拍打事主,認為被告如有偷竊意圖根本不會如此做,惟葉官直言對此說法不敢苟同,因被告或有機會是確認事主是否清醒,從而才偷取對方財物。


不過,葉官指出,從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事發前需由他人攙扶,行為舉止似乎受到酒精影響。拘捕被告的警員亦表示聞到被告有酒氣,並認為其不適合作警誡。葉官認為被告有可能受酒精影響其行为。此外,就控方在審訊時表明依賴被告被捕後的相關口頭招認內容,而辯方作出反對,葉官指出,因拘捕被告的警員沒有紀錄求情內容,考慮被告之後再錄取口供時,警方沒有再向他確認相關口頭招認部分,故決定把該口頭招認剔除。最終,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認為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有意圖盜竊,裁定其盜竊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13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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